第十七条录取原则1.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1)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考生满额的情况下,按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按学校志愿录取时,首先按学校在各。ㄇ、市)招生计划1:1的比例划定学校在各。ㄇ、市)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2)对达到我校在各。ㄇ、市)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进行专业分配时,以第一学校志愿投档的考生进行专业分配按照“分数级差”原则进行,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3分(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环堑谝谎V驹竿兜档目忌,其专业分配在缺额专业计划中,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专业分配后,因专业不服从调剂等原因产生的计划缺额,由录取最低控制线下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2.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校使用山东省艺术统考成绩,省招生主管部门分专业确定我校投档名单后,艺术设计和美术学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录。ǔ鱿肿ㄒ挡馐酝挚忌既「呖嘉幕杉ǜ哒撸还愀嫜ёㄒ蛋锤呖嘉幕杉ㄓ筛叩降团琶既。ǔ鱿指呖嘉幕杉ㄍ挚忌既∽ㄒ挡馐猿杉ǜ哒撸。色盲、色弱者一律不予录龋3.其它(1)我校同意并执行各。ㄇ、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乐虎唯一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以及有关招生录取原则的有关政策规定。(2)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ㄇ、市)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3)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